据3月17日《工人日报》报道,一份关于“2006大学生就业力调查”的报告显示,目前“零工资就业”的人数已占被调查者的0.8%左右。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了有关方面的关注。笔者认为,“零工资用工”涉嫌违法,有关部门不应放任不管。
固然,当前大学生“低工资就业”甚至“零工资就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毕业生人数增加、就业压力大的外因,也有受传统择业观念影响的内因,比如许多大学生把就业目标定位在大中城市和东部发达地区,一些大学生为了在城市找到立足之地,“主动”降低条件,选择“零工资就业”,放弃应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等。
有人认为,这种现象既然已经存在,就有其存在的原因和必然性,因此不应盲目遏制。对于大学生来说,“零工资就业”表面上是“主动”的和“自愿”的,其实,这种“主动”、“自愿”是“被迫”的。尽管这种“被迫”并非直接来自用人单位,最终却是用人单位受益、大学生受损。
我国《劳动法》规定,即使在试用期,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也应该签订合同,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报酬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由此看来,“零工资用工”明显违法。
另外,“零工资就业”还涉嫌不正当竞争。“零工资就业”和“零工资用工”不仅使劳资双方的不平等地位扩大甚至恶化,而且容易出现就业陷阱,不排除一些用人单位主动向择业者发出“暗示”,逃避法定义务,最终给社会治安埋下隐患。
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对“零工资就业”和“零工资用工”予以干预。一旦发现“零工资用工”的用人单位,不仅要责令其及时改正,而且还应依法给予处罚,以杜绝用人单位从“零工资就业”中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