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日,武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在南昌市洪客隆铁路店门前一小广场上,为其旗下的“康师傅”品牌做大型宣传和有关产品的促销活动,并在商场门口撑起巨型“康师傅”广告伞。然而,天公不作美,不久,刮起了大风,现场工作人员因风力太大,便把广告伞收了起来,但食品公司一负责人认为,现场没有广告伞就没有了热闹的气氛,于是不顾安全,强令把广告伞支撑起来。上午10时许,中国铁通集团南昌分公司年逾七旬的退休职工胡梅和老伴到该商场购物,当他们刚走到商场门前的小广场时,呼啸的狂风把巨型广告伞吹倒了,胡梅躲闪不及,不幸被广告伞当场砸倒在地。促销人员立即将胡梅送往附近医院抢救。这次事故使胡梅造成了伤残七级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双方虽然经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赔偿的一致意见。为此,胡梅一纸诉状将“康师傅”品牌所在公司武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7000元。受理案件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经过法院主持调解,顶益食品有限公司愿一次性赔偿胡梅各项经济损失4万元。(吴云 梁娟萍)
点评: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本案中,武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在商场门口的小广场上进行宣传促销活动,在当时风很大的情况下,忽视安全隐患,强行撑起巨型广告伞,最终,大风刮倒广告伞,砸伤前来商场购物的胡梅,作为对广告伞具有管理义务的责任人,其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胡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江西国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硕友 雷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