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兼多家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层职位,利用手中职权,拿公司股票账户作为质押在证券营业所融资用于个人炒股牟取暴利。为了赚大钱,他投资于股票的资金动辄上千万。
这名“财大气粗”的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副总经理马某因挪用公款5579.5万余元在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受审。12月18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马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重权在握欲利用公款炒股“发财”
马某现年46岁,是河北沧州人,受过高等教育。2000年9月8日,马某因表现出众,经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推荐,担任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青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马某当时身兼多职,同时还是深圳市盛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宝德科技股份公司董事。据了解,2000年8月,万年青公司下属公司深圳市盛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投入资金800多万元在大鹏证券深圳的一家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户名为“深盛信达”。当年12月,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江西水泥厂汇出3000万资金到其子公司深圳市江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并将此资金投到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开立资金账户,户名为“江泥实业”。由于马某工作能力备受单位领导信任,这两个资金账户均由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推荐给其负责管理。和马某交往甚多的李某(另案处理)多次找到他谈起合作炒股一事,重权在握却不甘现状的马某当下觉得这是一个发财的好机会。
●首次作案挪用公款2000万炒股
2001年11月,马某开始投资炒股。其在深圳市海通证券一家营业部,以“江泥实业”和“深盛信达”两个账户资产合计人民币2642万余元作为质押,向营业部融资2000万,将此融资款借给李某用于炒股,事后支付了利息36万余元。马某对这一次炒股寄予了厚望,但不料亏损了14.4万元,事后李某补上了亏掉的部分。
据一位与马某相熟的人士介绍,第一次就亏掉14.4万,马某十分不甘心。2002年3月,马某和李某经过商量再度联手炒股,马某以“深盛信达”账户资产744万余元和李某的资金525万元共同作质押,向深圳海通证券一家营业部融资1200万元,全部交给李某炒股,事后支付利息106.8万元。这一次融资炒股对马某来说是比较成功的,盈利170万余元。
●深陷炒股屡次用公司账户质押融资
检察机关查明,2002年的7月份,马某再次拿出“深盛信达”账户内国债作质押,向证券营业部融资700万借给李某炒股,这次,马某共亏损了53万余元,李某补上了亏掉的部分。为了挽回损失,马某和李某几天后再度出手,在一家证券营业部中,马某将“江泥实业”账户资金2226万余元质押融资1000万给了李某,这次如愿以偿地盈利了97万余元。
2003年4月,马某以“深盛信达”账户内国债资产质押,在证券营业部回购融资300万给自己炒股,在盈利11.6万余元后用于个人挥霍。
2004年5月26日,马某以“深盛信达”账户资金731.2万余元作质押,在证券营业部融资700万用于个人炒股,但他这次没有以前那么幸运,费劲心机到最后还是亏损了146万元。
●法院判决犯挪用公款罪获刑4年
2005年7月24日,马某被刑事拘留,当年8月29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批准逮捕马某。此案侦查期间,马某积极配合侦查工作,主动交代自己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还赃款,还检举了江西水泥厂其他涉嫌贪污的工作人员,后经过检察机关侦查,马某反映的情况属实。
今年8月18日,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以马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在法庭上,马某辩称自己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并称自己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系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或者参股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负责管理“江泥实业”和“深盛信达”两个账户资金,马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账户上资产质押融资后将融资款用于个人炒股,且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其挪用数额特别巨大,共计人民币5579.5万余元,情节严重。鉴于马某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18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马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文、图/记者夏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