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消费者在南昌丽华购物广场的肯德基餐厅消费时,所带笔记本电脑被盗,消费者告到法院。2006年8月7日,记者从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了解到,法院审理后近日作出宣判,肯德基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点餐时电脑被盗
2005年2月11日下午,南京市民钟育龙在南昌丽华购物广场一楼的肯德基餐厅点餐时,口头委托餐厅服务员陈刚看管两个包,陈刚表示了同意。可待钟育龙购买食物回到座位上时,发现装有笔记本电脑的包丢失,钟育龙当即报案,后钟育龙多次向肯德基索赔未果,遂向南昌市西湖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财物损失计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肯德基:与原告未形成保管关系
南昌肯德基有限公司认为,公司与原告未形成保管关系,所经营的丽华餐厅并没有开设寄存或保管顾客物品的业务。公司聘用的员工陈刚答应为原告钟育龙看管物品的行为未经公司授权,不属职务行为。原告钟育龙要求公司赔偿其5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终止本案审理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肯德基应承担赔偿责任
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钟育龙进入被告肯德基公司下设的丽华餐厅消费,并将包交给被告的服务员陈刚看管,陈刚亦予以了同意,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有义务替原告保管好物品。后因被告服务员陈刚看管不善,导致原告的笔记本电脑包丢失,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被告的服务员陈刚的工作并不是为顾客看管或代管财物,但服务员陈刚的行为是为了被告的利益,与履行服务之间有内在的联系,故被告应当对原告的财物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自己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判决如下:被告肯德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钟育龙财物损失13550.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4110元,由原告承担822元,被告承担32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