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载,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原正厅级巡视员王英福,近日被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他在回顾受贿价值50万元的两套营业房的犯罪事实时“忏悔”地说,自己以前并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检察官的教育下,终于认识到这也是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之所以走到犯罪这一步,是自己没有认真学法、不懂法所致。
王英福分析自己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竟然找出了“不懂法”和“没有认真学法”等“原因”。乍一看,认识很“深刻”、很有“诚意”,但稍加推敲,却并不是这么回事。因为“工作关系”接受他人的房产,这是受贿行为,这个连小学生都应有的认识,为何身为正厅级干部的王英福却要经检察官的教育才认识到?当前,我国正在建设法治社会,作为领导干部,即使工作再忙,也总得学习相关的法律,否则,拿什么来“依法行政”?
其实,王英福关于“不懂法”、“没有认真学法”的论调并无新意,而是一听就耳熟——这些年来,在不少被查处的贪官那里,我们没少听到类似的“理由”。贪官们说自己“不懂法”,可能是想到“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这句老话,希望能以“不懂法”为自己的罪责开脱一二。然而,这是徒劳的。
“不懂法”也好,“没有认真学法”也罢,都不是导致贪官犯罪的真正原因,真正的原因是他们根本就是目中无法。当事人称“不懂法”、“没有认真学法”,正是他们藐视法律、目中无法的表现。面对眼前的“好处”,他们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因而敢为所欲为。
所以,对于所有的党员干部来说,“王英福们”的下场应该成为一个警示:强调“不懂法”并不能“保护”自己,要想“不出事”的话,唯有心里时时有法,目中处处是法,时刻提醒自己——“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李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