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南昌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货大楼)却提前对经销商下“逐客令”,强行命令入驻大众购物中心半年多的好利来商店撤离。日前,百货大楼因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合同,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
合同期未满商场驱逐经销商
2005年11月15日,江西省好得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得利公司)与百货大楼签订合同,约定好得利公司经营的好利来商店,于2005年11月28日在百货大楼公司下属大众购物中心开业,期限为1年。合同中规定,好得利公司在合同期限内的保底销售基数为110万元,并按该基数的18%的比例上交给百货大楼作为其收入。如在合同期内未完成保底基数,好得利公司同意用现金补足基数或用现金补足百货大楼按约定应得的收入。此外,好得利如欠百货大楼款项,百货大楼有权在付款时,作相应的直接扣除。
商店开张后,好得利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购买设备并聘请员工。随着好利来商店经营状况步入正轨,意外却发生了。2006年4月10日,大众购物中心保卫科人员突然对好利来商店出具了一张终止合同书通知书,以好得利公司经营期间多次违反大众购物中心管理制度等事项为由,要求好利来商店当日撤离商场。
无奈之下,好得利公司只得在商场附近临时租下一套民房,急匆匆将商场内的一些设备和商品搬走。
●百货大楼
好得利多次违反管理制度
今年1月16日,好得利公司向南昌市东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货大楼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但百货大楼提出,自从与好得利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月均保底基数后,好得利公司没有一个月完成过保底基数,且好得利公司不依法依规经营管理,经常下班时不关闭烤箱电源开关,导致发生重大消防险情,此外,好得利公司还拖欠了3个月水电费,多次违反大众购物中心管理制度等等。
百货大楼还辩称,要求好得利公司撤场不是单方面行为,是经过双方协商同意的,且善后事宜已处理完毕。
●好得利公司
按规定交纳了各种费用
对此,好得利公司出具了电烘炉的使用说明,证明电烘炉在没有关闭电源的情况下不会造成火灾损害。好得利公司还表示,好利来商店入驻大众购物中心以来,按照规定交纳了各项费用,包括进场费3000元、店庆费600元、集团庆费1000元等等。而百货大楼公司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要求好得利公司撤走商店所有设备,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百货大楼赔偿经济损失31732元。
●法院
百货大楼应当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百货大楼称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遂判决百货大楼一次性支付好得利公司设备损失费4796元、存放设备租金费、店庆费、集团庆费等费用10373元。
文/陈良谋、记者夏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