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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男子廖云在矿下作业时,被砸伤头部,成了植物人。获赔46万元巨额赔偿款不久,廖云便撒手人寰,留下妻儿。廖云刚入土,公婆却与儿媳在赔偿款的使用上发生分歧。公婆担心年轻的儿媳改嫁带走孙子和赔偿款,于是,一纸诉状将儿媳告上法庭,争夺财产和孙子的抚养权。
前不久,经过多次调解,芦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让双方都满意的判决。
飞来横祸获巨额赔偿
廖云是萍乡市芦溪县人,住源南乡龙泉村6组,家有几亩田,与妻子梁萍生有一个儿子小福,今年已9岁,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廖云的双亲健在,父亲廖晴清年过七旬,十分疼爱小福。随着儿子慢慢长大,家里开销也随着增加,廖云为了挣钱养家,就到离家不远的矿上下井挖煤。
2006年4月28日,灾难降临到这个三口之家。这天,廖云在煤矿下井作业中遭遇突然事故,被砸伤头部,不幸身负重伤,被送医院紧急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成了植物人。
同年10月26日,经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及村、乡领导调解,煤矿除支付该日以前所有费用外,再补给廖云伤残金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费、营养费、父母的赡养费、儿子的抚养费、就业补助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误工费等合计46万元。
廖云抢救治疗期间,先行支付医疗费等12.5万元,剩下的30余万元,由煤矿转账到芦溪县信用联社,存折归儿媳梁萍保管,密码则由廖云父亲廖晴清掌管。“如果要取钱,公公和媳妇要一起到场才行。”主审此案的芦溪县法院法官蔡文向记者介绍。
用钱生分歧引发公媳矛盾
2006年12月,廖晴清因妻子生病卧床不起,便想从儿子的赔偿款中支取些钱为老伴治病。“可梁萍认为,公公还有两个儿子,完全可以出资为母亲看病,”蔡文说,儿媳梁萍一直坚持,丈夫留下的这笔钱要留给儿子日后生活学习所用,因此拒绝了公公的要求。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现年74岁的廖晴清夫妇共育有3儿4女,均已成家,其中廖云为第三个儿子。
见儿媳不肯拿钱为老伴治病,廖晴清便十分不悦,他认为这笔钱是儿子用命换回来的,用一点给母亲治病有何不可。“廖晴清多次讨要,可儿媳梁萍就是不给”,双方于是不欢而散。
转眼到了2007年1月30日,廖云伤重身亡。此后,公婆与儿媳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廖云的妻子梁萍今年36岁,此前一直在外打工,9岁的儿子一直托给公婆抚养。廖晴清担心,年轻的儿媳改嫁后会将孙子带走,廖家从此后继无人,同时还担心儿媳会将赔偿金带走。
后来,廖晴清要求儿媳将存折交给自己保管,梁萍坚决不同意。见话不投机,公公廖晴清于是聘请律师,一纸诉状将儿媳阿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他为孙子阿福的监护人,钱款由他保管。
公媳为巨款对簿公堂
在法庭上,公公廖晴清与儿媳梁萍互不相让。廖晴清认为,儿媳企图独吞赔偿金,到时改嫁一走了之。而梁萍则认为,这些钱是丈夫因工伤所得的各种工伤补助,应属于她和丈夫共有的家庭财产。公公为老伴治病是假,为另外的儿子建房是真。
8月30日,芦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蔡文介绍,法院查明廖晴清的孙子是儿媳梁萍亲生,而梁萍是健康的青年妇女,完全有抚养儿子的能力,只是梁萍在外打工多年中,孙子全由廖晴清夫妇抚养。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梁萍有抚养能力,是合法的监护人,故对廖晴清要求作为孙子的监护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对梁萍要求将全部存款留给儿子的主张也不予采纳。
“我们不能把这些钱全认作梁萍夫妇的共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诸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这笔钱是因廖云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不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列。
最后,芦溪县法院依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判决廖晴清夫妇分得赡养费、遗产96386.66元,儿媳梁萍分得赔偿金5万元(已取1万元);孩子分得抚养费、就业费、赔偿金19.86万元,小孩子的监护人则判给了孩子的生母。
“双方对判决结果都很满意,廖晴清还说要给我们送锦旗呢。”法官蔡文10月25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为了消除双方的疑虑,判给小孩子的19万余元,已拿出13万元存于当地农村信用社,存期3年,由当地村委会监管,到时候须由村委会开具证明方可取款。(文中当事人均属化名)
●法官说法:
财产争夺凸显部分农村陈旧观念
“在当地农村有种观念,遗产要留给下一代,媳妇改嫁不能带走财产,这个公公媳妇争财产的案子,其实折射出部分农村思想观念的陈旧。”法官蔡文坦言,这种观念几千年延续下来,已经根深蒂固了,“一时也很难转变过来。”
蔡文建议,都是一家人的事情,从稳定家庭的角度出发,遇到这样的事情,还是应多以协商、互谅、互让为主,尽量和睦解决,“多为下一代,为小孩考虑”。
□文、图/记者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