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由:广州市公安部门称,对以寻死的方式故意破坏公共秩序的,采取治安拘留处罚,对多次以寻死方式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将其送劳动教养,目前此法收效显著。(见本报15版)
在我看来,这种“收效显著”显然是以牺牲弱者的权益而获得的。对多次以寻死方式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者,将其送去劳动教养,虽然降低了社会公共资源的耗费,但却在损害寻死者的权利,其实也是在封杀弱势群体讨回公道的最后途径。
我们不妨想想,以自杀来讨公道的有几个是官员、老板、白领?以死相逼者一般是弱势群体中的一员,为何要多次寻死?寻死的根源在哪里?拿跳楼讨薪来说,如果民工能顺利讨到薪水,还要用跳楼来相威胁吗?如果政府有关部门真正是急人民所急,想人民所想,把民工讨薪当作一回事,民工维权渠道通畅,还能拿不到血汗钱?还用得着去爬电线杆、跳楼?试问广州市有关部门为何不作出如此规定,对多次拖欠民工薪水的企业老板送去劳动教养。如果有此规定,相信就没有那么多企业拖欠农民工薪水,也没有那么多农民工为讨薪而寻死。把寻死者送去劳教,实际上是在维护一些强势者的利益。提出这一建议的广州市人大代表吴振鑫,他是一个企业的老板,至于他是不是为自己的利益团体说话,天知道。
当今,我们的社会提倡以人为本。以死相逼,这可能是老百姓最后的无奈之举。在处理弱势群体问题的思路上,政府不应是堵,而应是疏。表面上看,这种“堵”的方法很管用、“收效显著”,其实背后潜伏着更大的问题。道理很简单,一个人既然选择了死,连死都不怕,还会怕劳教吗?劳教出来了,他们就不再寻死了吗?再说,一个寻死者如果选择活下来,面临的却是治安拘留、劳教,他们就更可能去选择死,这难道不是在促使人自杀吗?
□本报特约评论员洪巧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