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报道,近日提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明确提出,政府对待小商小贩不应一味堵截驱逐,而应该给他们提供适当的空间。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设区的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从事农产品、饮食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提供合适的临时经营场所。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保持周围市容环境整洁。
立法为小商小贩“找空间”,这一彰显政府善政的人性化之举,值得肯定。
在我们的周围,小商小贩的存在更像是城市的一道流动的民俗风景,全面而生动地诠释着这座城市的内涵。然而,不知从何时起,一些管理者在经营城市的过程中,却习惯将小商小贩与“有碍市容”、“扰民”等不良现象画上等号。一些地方甚至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城市要上档次、上水平,要有好看的“形象”,就必须杜绝小商小贩的存在。可是,那些试图彻底消灭城市中游走的小商小贩的城市管理立法,并未取得应有的效果。与之相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者与小商小贩之间矛盾不断,由此引发的冲突甚至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市容管理的一个难点。在去年的全国“两会”上,部分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地方政府给守法小商小贩合理解禁,以保障公民基本谋生权利。
善政体现的是以人为本,尤其要对人的生存和尊严给予高度关注。一些城市占道经营行为长期不能有效解决,既有小商小贩生存需求的因素,也有居民生活需求的原因。而且还应该看到,小商小贩大多是城市中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来城市谋生的农民,他们中大多数人既无特别的谋生技能,也没有开店租铺的资金实力,做小商小贩只是他们谋生能够采取的最直接也是最经济的方式。任何时候,尊重“生存权”都应该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理念,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禁而不绝,不如承认其合法地位,适度放开,因势利导加强管理。为了满足城市美观整洁或者评比的需要,从而剥夺一部分人基本的谋生权利,这不是以人为本,也有悖法理。
即使在许多发达国家的大城市,也划定特定区域对小商小贩进行集中管理。管理的终极目标是和谐。和谐秩序的形成,取决于多元化的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的调和,人与人之间、政府与群众之间足够的包容和融洽。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必须重视每个人的生存与尊严,尤其是要充分关注社会上困难群体的利益诉求,并努力建立起一套公正合理的规则。浙江立法破解“大盖帽管不住小草帽”的难题,其“破冰”意义在此。
事实上,小商小贩们的“饭碗”与市容市貌的管理,并不一定是势若水火。倘若通过地方立法为小商小贩提供临时经营场所,不仅是对他们生存权的尊重和关爱,更是打造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刘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