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老有所养
政策:对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低的退休职工给予月人均200元生活补助
内容:为保障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对城镇大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招工政策规定,经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在2006年12月31日前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已无缴费能力且未参保的退休人员,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享受养老生活补助;已参保因无缴费能力而中断缴费的城镇大集体企业中,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也可纳入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范围,但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文件下发后,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职工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也可按规定享受养老生活补助。今后新增加的此类退休职工,照此政策办理。根据属地原则,养老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7∶1∶2负担。(其中省直管县设区市级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点评:抓好对社会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有之义,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改善党群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把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的重点。2007年,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县市上报数共拨付省级补助资金1.41亿元,市县配套资金0.55亿元,确保了全省81709名未参保城镇大集体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这是我省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重大举措。(江西省委党校研究员黄世贤)
给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加薪”
政策:提高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补助标准
内容:2007年,全省财政增加安排2100万元,用于提高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生活救济标准。今年继续执行这一政策。费用由省、市、县按照7∶1∶2的比例负担,其中省级1500万元,按各地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人数分配至县(市、区);市、县负担600万元。对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和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无论是在城镇安置的,还是回农村安置的,均在原救济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补助资金全部纳入惠农补贴“一卡通”,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确保救济补助资金能够及时足额地发放到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手中,保证专款专用。
点评:上世纪60年代初国民经济调整期,一批同志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退职还乡,分担了国家困难,为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国民经济好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依据1965年国务院《关于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按当时工资的40%享受救济补贴或接受定期定量救济。
为了保障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让他们一起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政府在多次提高补助标准的基础上,2007年再次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调高50元。这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具体体现,让精简退职职工能够安享晚年,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表达了政府促进共同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心。
(南昌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黄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