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方维芳报道:昨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药费用负担过重的压力,江西将建立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制度。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等长期门诊治疗的人为二次补偿对象。各设区市将根据省劳动部门政策制订二次补偿制度,并将于今年9月1日前组织实施。
补偿对象: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等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或患有未列入统筹地区特殊慢性病病种管理的其他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并在当年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人员,可列为二次补偿对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列为二次补偿对象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均可给予二次补偿。
补偿办法:当次补偿或追补补偿
二次补偿基金额确定后,各统筹地区应参考上年度被补偿人员人数、住院医药费用、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其他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支出情况及个人负担情况,合理确定当年的二次补偿水平。
补偿可采取当次补偿或追补补偿等两种方式实施。当次补偿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现行的医药费用结算方式,在结算二次补偿对象当年(当次)医药费用时,一并结算二次补偿费用。追补补偿则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当年的二次补偿对象,在下一年度3月份之前完成补偿。
补偿资金:补偿基金由统筹基金支付
二次补偿基金由各统筹地区上年度统筹基金的部分结余资金、统筹基金历年累计结余的部分资金和民间或政府组织提供的援助资金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