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本报率先刊发“赵C讨要姓名权状告公安局一案”
本报讯 高崇、记者陈华世报道:6月6日,本报在一版刊发了《赵C换二代证遭拒告公安局》一文,报道了鹰潭市的赵C在申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遭拒,状告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一事,一审法院判公安部门败诉,允许原告赵C以“赵C”这个名字换发“二代证”。6月22日,月湖区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到鹰潭中院。
月湖区公安分局:不服判决22日已提出上诉
月湖区法院于6月6日判决被告月湖公安分局允许原告赵C以“赵C”这个名字,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对于这个判决,月湖区公安分局不服,于6月22日提出上诉。该局户政科一位民警说,“赵C这样的名字根本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只要全国户籍管理系统不作更改,即使法院强制执行,我们也无法执行法院的判令。”月湖区公安分局有关负责人认为,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明确居民身份证登记要素,一是规范汉字,二是数字符号,但未包含英文字母。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误解了法律。
专家观点:建议出台《姓名法》保障姓名权
针对这一案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向记者表达了他的看法。乔新生指出,此案判决的法律依据并无问题。这是因为就法律位阶而言,《民法通则》规定的效力要高于公安部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即上位法要高于下位法。因此《民法通则》对公民姓名权规定的效力,要高于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
“此案涉及到我国公民姓名权的问题,无论其结果如何,都将引发我们对公民姓名权的思考。姓名权是公民人格权的一种,在《民法通则》中有相关规定,但我国至今尚没有一部完善的姓名权法。”乔新生如是说。
据悉,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厉兵和张书岩曾提议建议出台《姓名法》,这说明一部完善的姓名法已是形势所需。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公民的姓名权,做到有章可循,只有这样有关部门才不会遭遇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从而更好地为公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