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贺于周报道:13日,本报对南昌百盛商场“婉拒”残疾人入内一事进行了报道,引发了网友讨论,南昌百盛商场遭到众多质疑和指责。法学专家指出,残疾人应当依法享受无障碍环境,百盛“禁入令”已经违反宪法,商场方必须为其侵犯张女士等人的人格尊严行为承担相关责任,应赔礼道歉、排除妨碍。近日,南昌市残联将与本报同往百盛商场,就此事进行交涉。
13日,百盛商场门口的禁入标志仍保持原状 摄/记者韩长明
◎网友:属歧视行为应受重罚
本报刊登《南昌百盛商场“婉拒”残疾人入内》一文后,搜狐网、人民网等网站论坛纷纷转载。残疾人自强论坛内的网友也对百盛商场设下的“禁入令”表示指责。网友“静儿”表示:“有关部门真应该出来管管了。”网友“车代步行者1”说道:“禁止标志除了宠物,还包括了残疾人,残疾人的人格尊严都没有了!”网友“新西兰华人”表示,在新西兰,不论去何处,均有专为残疾人设置的通道及泊车位,也从未见过谁霸占残疾人的专用位置,原因之一是人人自觉,同时,凡是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将遭受重罚。百盛商场如此歧视残疾人,若不重罚,歧视行为还可能以各种不同的形式频繁上演。
◎百盛商场:问题出在保安身上
“禁入令”事件曝光后,百盛商场对该事件表现出的态度却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曾被禁入百盛的张女士告诉记者,事后,百盛商场客服中心负责人曾联系她,表示“禁入令”仅是一个小误会,商场并没有禁止残疾人进入,问题应出在保安人员身上。张女士苦笑道,如果是这样,商场为何偏偏将盲人、轮椅标志与禁入标志放置在一块?为何保安执意不让他们进入,并再三强调轮椅进入商场保安将被商场罚款?张女士说,她之所以选择拍案而起,就是为了让百盛商场撤销这荒唐的“禁入令”。如果商场拒绝撤销,她不排除将南昌百盛商场告上法庭的可能。见报当天,记者再次来到百盛商场门口,但禁入标志依旧保持原状。
◎专家:残疾人应享受无障碍环境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博士廖建新指出,《宪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都作出规定,残疾人与普通公民一样平等的享受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不仅如此,残疾人还属于国家法定的被救助对象,享受众多的优待和便利。《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第七章就专门对国家设立无障碍环境专门进行详尽的阐述。近年来,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沈阳、青岛等大中城市比较突出。在城市道路中,为方便盲人行走修建了盲道,为方便乘轮椅残疾人修建了缘石坡道。建筑物方面,大型公共建筑中修建了许多方便乘轮椅残疾人和老年人从室外进入到室内的坡道,以及方便使用的无障碍设施,例如电话、洗手间、扶手、轮椅位、客房等等。什么叫无障碍环境?廖建新说,就是为残疾人提供便利,让残疾人出行、购物和普通公民一样方便。
百盛“禁入令”已违宪
谈到商场拒绝残疾人入内的理由,廖建新摇了摇头。“如果说百盛商场拒绝残疾人进入的理由是担心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那商场领导层如此思考就完全错了。”残疾人进入商场就一定会引发安全事故?残疾人进入商场就一定会带来安全隐患和损害商场的权益?这个假设的因果关系本身就是可笑的。从法律上来说,这样的因果关系也不可能成立。百盛作为商场,就是一个向公众提供商品的公共场所,既然是公众场所,自然就不得禁止残疾人进入。廖建新指出,百盛商场这看似“自治管理”的行为,实质上已违反我国《宪法》。
◎律师:百盛涉嫌侵权应担责
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的夏杨律师认为,百盛商场的做法已经严重侵害了张女士及其母亲的人身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人身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其中,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百盛商场的做法直接对张女士及其母亲的人格尊严造成侵害,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对公民名誉权、人格尊严造成侵害的,应当就其行为向被侵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排除妨碍,如果给被侵害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对经济损失进行相应赔偿。
◎市残联:将与百盛商场交涉
“这种做法我是闻所未闻,如此针对残疾人歧视行为在南昌乃至江西发生还是首例。”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组宣处处长于文凯严肃指出,作为公共场所,百盛商场没有权力对任何公民作出“禁入令”。商场方可以善意的提醒残疾人需要监护人陪同以及注意安全,但是没有任何权力禁止残疾人进出商场。他表示,与百盛商场情形相同的是,南昌不少大型商场购物区内设立的多为手扶式电梯,没有升降电梯,可是商场破例为残疾人开辟办公升降电梯与购物区之间的通道,让保安陪同残疾人上下办公电梯,为残疾人购物提供便利。在南昌大多数商场为残疾人提供便利设施和条件的温馨关怀背景下,百盛商场如此行为令人气愤。于处长表示,本周内他将和记者一道前往南昌百盛商场对此事进行交涉,要求对方尽快撤销所谓的“禁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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