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彬报道:4月1日开始,根据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程序规定》”),交通违法罚款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但之前车主收到的“天价”滞纳金该如何处理,成为不少车主关注的焦点。昨日,记者从交管部门获悉,我省将参照规定对滞纳金罚款进行处理。
滞纳金禁超罚款本金
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原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人若从开罚单起15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法律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因此,延迟缴罚款,会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造成了“天价”滞纳金的现象。
省交警总队交通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这种“天价”滞纳金现象将在4月1日后结束,因为4月1日起执行的新《程序规定》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天价”滞纳金降至本金
新《程序规定》的人性化得到不少车主的认同,但不少车主关注着在4月1日前,已经出现的“天价”滞纳金会怎样处理?就此,交管部门明确表示将按照新的《程序规定》来执行。
按照新规定,4月1日起,交通违法行为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加处的罚款金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4月1日之前所发生的交通违法,如在4月1日之后去接受处罚,滞纳金还是不得超过罚款本金。
被套牌违法记录可消除
交管局相关人员介绍,新《程序规定》中9种应予消除的违法行为信息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不符合《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违法无异议可就近处理
从4月1日起,车辆交通违法被“电子警察”拍到后,不用再为处理罚单而烦恼了,车主可以就近选择交警部门处理。但对有异议的罚单,则不能异地受理。
据了解,根据新《程序规定》,4月1日之后,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若无异议的,可就近选择任一设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接受处理。但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若有异议的,只能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也就是说,处罚可以异地处理,有异议则不能异地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