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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证》有效期18个月 遗弃孩子者不得生二胎
省计生委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问题进行解释
2009-08-17 19:42:49    来源:大江网
编辑:邱虎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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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江网讯 记者张愉报道:《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零六个月,一次办证可延期多次;在外省居住一年以上的可按外省的法规生孩子;如果夫妻遗弃孩子将不能生二胎……8月17日,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了相关解释。

      >>>>>关于《生育服务证》

      发放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条例》规定生育第一胎领取《生育服务证》,再生育一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符合再生育一胎要求的育龄夫妻必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否则属计划外怀孕。

      《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以下简称乡级人口计生办)办理为主。如果男女依法结婚后,女方在男方户籍地居住但户籍未迁移的,可由男方户籍地受理申请。

      一次办证可延期多次 迁户口后要换证

      《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零六个月。有效期内未生育的夫妻,要在有效期满之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一次办证可延期多次。

      如果夫妻领取《生育服务证》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由于女方或双方户口迁移,由甲地迁到乙地时,夫妻应向甲地原发证部门申请出具有关证明,乙地凭证明和有效期内的《生育服务证》或《再生一胎生育证》,办理换证手续。

      在外省居住一年的可按外省规定生育

      因为生育政策只在省与省之间才有区别,对于跨省婚姻的育龄夫妻,如果甲方在乙方户籍地居住一年以上,但甲方户籍未能迁移到其婚后居住地(乙方)的,经甲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适用现居住地(乙方)的生育规定,但应及时通报甲方户籍地乡级人口计生办。

      >>>>>关于生育二胎

      遗弃孩子的不得生二胎

      《条例》第九条对可生育二胎的夫妻类型进行了界定。其中,如果夫妻符合独生子女死亡的,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生二胎,但溺婴或有病不医等故意导致婴儿死亡的,不再安排生育指标;遗弃孩子的,不论是否成活,均不得批准再生一胎。

      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矿工生育二胎条件可放宽

      《条例》规定夫妻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可以生育二胎。如果已连续从事井下采矿作业5年以上,由于因公致残(有公伤致残鉴定组的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虽不再继续从事井下作业,但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也可生二胎。

      城镇居民成年后转为农民的不得生二胎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农民,满足相关条件的可以生育二胎,《条例》对“农民”的定义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直是农业户籍;家在农村;常年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外出打工可以视为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但城镇居民成年后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一方为乡以上招聘干部,也不在此列。

      >>>>>>关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

      同时符合四大条件的外出前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按照《条例》,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人口计生委统一制定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的行政区域,但在同一城市的区与区之间流动不在此列;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关于保障与奖励

      享受晚婚假期有限定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晚婚假增加15天,但这仅适用于达到晚婚年龄初婚的男女双方或其中一方;一方达到晚婚年龄,另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不能享受。

      超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将不补发奖励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在独生子女十八周岁前申请。对独生子女十八周岁后其父母申请补领的,补发后十八周岁以前有关奖励不再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数额由各地自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原已执行的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

      四类情况也可申领独生子女证

      据悉,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包括所生子女全部死亡的),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的;育龄夫妻生育了两个子女,死亡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无子女的育龄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施行绝育手术后,由于子女全部死亡,按规定复通术后只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因独生子女死亡而再生育的可不退奖励费

      《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申请再生育的,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生育后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但如果因独生子女死亡而再生育的,可不退回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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