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拟登记后方可上路、已办临时通行标志的燃油助力车,三年后有可能将不能上路……对于如何更好地管理非机动车,有没有好的建议和意见?请你来参加听证会。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出公告,《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将在9月中旬召开立法听证会。
围绕六大听证焦点展开
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一处处长刘晨华告诉记者,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公安厅拟于9月中旬召开立法听证会。本次听证会主要针对六项内容进行,包括哪些种类的非机动车应当纳入登记管理的范围,有关非机动车登记程序、时限的规定是否便民,对超标非机动车的管理规定是否合适,对已登记并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要求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是否妥当,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是否有必要参加相关责任保险,对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罚款额度规定是否适当。
此外,将考虑选择听证会报名者提出的其他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听证。
邀请市民当听证陈述人
此次立法听证会安排听证陈述人16名,其中包括非机动车生产者、非机动车销售者、非机动者使用者、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共12名,将从报名者中确定,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道路交通安全专家各1名。此外,将从未被确定为听证陈述人的报名者中,邀请15名人员参加旁听。
如果你想阐述你的观点,从现在起至9月4日18时均可报名。报名时请表明所陈述的问题及所持的主要观点,同时告知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及个人联系方式等。报名者可以从省政府法制办的网站下载陈述人报名表,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省政府法制办或者省公安交警总队报名。联系电话:省政府法制办:6386351(传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7286416,7286686(传真);电子邮箱:省政府法制办(liuyunyi@jiangxi.gov.cn),省公安厅交警总队(fjdclf@sina.com)。
电动车拟登记后方可上路
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非机动车均应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已登记的非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补领号牌、登记证,所有人住所变更,车辆丢失、灭失等情形,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转移、变更等相关手续,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已登记的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临行通行标志使用期不超过3年
意见稿规定,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不予登记。但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购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并应当遵守摩托车通行的有关规定。本办法颁布后购买的,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时通行标志的有效期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临时通行标志的式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南昌为例,南昌市有临时通行标志的燃油助力车到2011年,临行通行标志到期后将不得上路行驶。
细微违规以教育为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或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非机动车上路的,将被处30元罚款,并补办相应手续。
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或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20元罚款。驾驶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上路的,处200元罚款。文/记者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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