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为缓解停车难开出良方。
本报讯记者邹文彪、实习生聂丽琴摄影报道:在南昌停车是个难题。全市机动车保有量53万辆,而停车泊位却只有12万个不到,“有车开,没处停”的矛盾越来越凸显。昨日,记者获悉,近日召开的南昌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南昌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对缓解停车难、规范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都有详细的规定。
新改扩建要配停车场
截至2009年底,南昌市约有机动车53万辆,同比增长12%,各类停车场939个,总停车泊位114759个,其中道路临时停车泊位11749个,城市停车泊位严重不足,给城市交通和发展带来巨大压力。
《办法》指出,今后,经批准的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待建土地、人防工程或闲置厂房、场地等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要按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要按该市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
开办娱乐、餐饮经营场所,要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条件;停车场竣工后,规划部门要对停车场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已建成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将停车泊位改作他用。在该《办法》实施前已经改变用途的,由市政府组织规划、交管等有关部门清理整顿,限期恢复原用途。
停车场须开具统一发票
目前,南昌一些停车场并没有开具税务统一发票,从今年3月1日起将不允许。《办法》中明确,公共停车场出入口要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公示停车场管理制度、开放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停车费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停车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交管等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抹泊位线、移动标志牌或占用临时停车泊位从事经营和其他活动;不得将临时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和个人用作专用停车泊位。擅自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除限期改正外,还要处该停车场造价5%的罚款,罚款后没有恢复停车场功能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恢复;对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或占用临时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或其他活动的,由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用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活动的,处于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不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或不出具统一票据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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