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讯 见习记者尹坤报道:5月24日,大江网记者从省人保厅获悉,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江西决定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由245元上调至265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范围为:纳入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范围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以及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资金渠道方面: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200元部分,执行2008年资金负担政策,即59个省直管县由省、县按8:2负担,其余县(市、区)由省、市、县财政按7:1:2负担;补助标准65元部分,80个省直管县由省、县按8:2负担,其他地方由省、市、区财政按7:1:2负担。
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以及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达退休年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改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大集体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财政补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7:1:2负担,其中省直管县按8:0:2负担。
此外,从2011年起,新出台的公共财政政策中,九江市对共青城市的配套资金转由省财政负担,2010年及以前出台的公共财政政策资金负担办法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