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讯 记者时雨、实习生陶艳报道:从即日起,江西的司机交通违规被拍了,可就近缴纳罚款;司机对监控信息资料产生异议的,交警部门不得录入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证据使用;省内没有设立中国银行网点的20个县(市、区),司机可到交管部门刷POS机缴纳罚款……5月30日,大江网记者从江西省交警总队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交警总队日前颁布了新修订的《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罚缴暂行规定》,与2009年7月15日颁布执行的规定相比,新规对违法信息的审核更加严格,异地处理交通违法的程序更加严明。
异地罚缴的范围扩大 司机可就近缴纳罚款
据了解,新修订的规定中扩大了异地罚缴的范围,由原来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扩展到适用一般程序的交通违法行为。“只要当事人对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没有异议,即可就近选择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车辆注册登记地进行处理。”江西省交警总队总工程师熊义津介绍,对于中型以上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大型货车等四类重点车辆在江西省高速公路范围内超速20%以下(不含)违法行为,当事人只能就近选择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大队接受警告处理。
有异议的信息资料不得录入系统作为证据使用
针对以往少数地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录入不及时、审核不严格的现象,新规要求交管部门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明确市、县两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信息采集审核,确保违法信息清晰、准确、合法,对可能产生异议的信息资料,不得录入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证据使用。
交通违法行为逾期不录入 不得进行处罚
新规明确要求,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在被监控设备记录之日起10日内,交管部门要将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录入系统后3日内要向社会提供查询。“逾期未将违法行为录入系统的,不得再进行录入,且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熊义津进一步解释说。
当事人“背黑锅” 交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审核并撤销
新规提出,当事人在办理交通违法异地罚缴业务时,若提出监控设备拍摄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与本人车辆存在明显差别或存在套牌嫌疑的,受理案件的交警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向违法记录采集的交管部门反映并告知联系方式。而采集违法记录的交管部门在接到反映后,应立即核对车辆信息,如群众反映属实,应在24小时内审核并予以撤销。
异地处罚有异议 交警应中止办理处罚业务
当事人在异地接受处罚,交警在制作询问笔录、告知笔录时,应当确定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有异议。若当事人有异议的,要中止办理并告知当事人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接受处理。实施异地罚缴的交警应按规定制作行政案件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及时送本单位进行法制审核和领导审批。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处以罚款的,交管部门应当自当事人接受处理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驾驶证的,应当自当事人接受处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驾驶证的,应当自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司机驾车超速50%以上 吊销驾驶证
据了解,受理异地罚缴的交管部门应当依据处罚标准对监控设备拍摄到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有证据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对驾驶人依法作出处罚并按规定予以记分,对超速50%以上的,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不能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熊义津介绍说,中型以上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被拍摄到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应当确定违法驾驶人,依法处罚并记分;对其中超速50%以上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0个县(市、区)增设POS机代收罚款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对省内没有设立中国银行网点的20个县(市、区),受理案件的交管部门要使用中国银行在本单位设立的POS机代收交通违法罚款,为违法当事人提供缴纳罚款服务。“POS机只能用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异地罚缴。”熊义津解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