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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律师判前公开案件信息 北京律协制定新规引争议[图]
法律界人士认为律师保密义务不能无限扩大
2014-04-25 06:18:28    来源:中国江西网-江西手机报
编辑:袁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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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桌议题

      3月19日,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第9号规范执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即日起实施。

      《指引》第八条规定:“在判决生效之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包括微博、博客在内的各种方式公开案卷材料、辩护词、代理词,或者向无关人员泄露办案信息。”除此之外,《指引》还有多条内容限制律师对案件信息的公布传播和公开言论。

      《指引》一出,立即引发热议,尽管有赞成之音,但更不乏反对之声。

      那么,北京律协是否有权约束律师公开、评论案件信息?公开案情相关资料是否属律师的权利?外界担心公开案情资料会侵犯他人隐私、形成舆论审判,这种担心是否确实存在?

      主持人

      戴平华

      嘉宾

      刘洋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

      谢小剑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颜三忠 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

      王优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

      庞琨 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律师是否有权公开和评论案情信息?

      不少法律界人士称,《指引》限定了律师的自由表达权,与有关法律相抵触,无法体现法律精神;但也有专家认为,办案律师利用媒体在庭外博人眼球的行为,有碍司法精神。那么,律师到底是否有权公开、评论案情信息?

      王优银:公开审理的案件,律师透露当庭案情无可厚非;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本意是保护双方当事人隐私,如果律师擅自泄露庭审过程及案情,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律师要承担责任。

      谢小剑:《指引》在律师公开、评论案情的界限方面做了一些积极的努力。但是其一些条文显然已经突破现有法律的框架,对律师的权利形成了不当的限制。比如,在判决生效之前,笼统地禁止律师公开案卷材料、辩护词、代理词,或者向无关人员泄露办案信息。这会导致向媒体披露何时公开审判、是否召开庭前会议都有违规嫌疑;再者,一旦案件公开审判,公开审判过程中的案卷材料、辩护词、代理词,都属于公共资料,任何人都有权使用,以“判决生效前”作为时间点显然是不合适的。

      颜三忠:规范律师庭外言论,强调保密义务,有其必要,但不能无限扩大。根据我国《宪法》第125条、《刑事诉讼法》第1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所谓“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些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律师的保密义务持续到诉讼结束之后。除这些特殊情况外,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律师的保密义务原则上至一审公开开庭时即告解除。《指引》把律师对案件信息的保密义务延伸到“判决生效前”,这显然与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有悖。

      庞琨:《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和评论政府的权利,办案律师的战场是在法庭这没有错,但是当战场没有公平的规则和裁判时,律师需要使用自媒体公开等方式进行救济和揭露,这并没有违背法治的精神和原则,反而会促进司法的公开和公正,但我反对过分渲染和明显失真的误导与炒作。

      刘洋:对于《指引》,我持肯定态度。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对法治社会负责,《指引》只是一个行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指引,并不能据此《指引》对律师进行处罚。但《指引》有一定的强制效力。

      律协是否有权禁止律师公开案情?

      《指引》禁止律师在判决前公开案件信息,堪称硬性规定。有人称赞北京律协开了先河,有利司法公正;但也有人认为这是“以权压法”。律协是否有权制定类似约束律师不得公开案情的《指引》?谁才有权约束律师公开、评论案件信息?

      颜三忠:律协制定行业指引,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限制律师职业权利设定执业义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程序正当。律协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其建章立制,相当于行业“立法”行为,事关当地全体律师的执业权利与义务,必须经过全体律师充分讨论、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经过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三是目的正当。制定《指引》的目的必须是基于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发展的目的。

      《指引》第八条的限制性规定,不适当地扩大了律师的保密义务,过度限制了律师的言论自由。而且,该规定使用有“各种方式”、“无关人员”、“办案信息”等不确定的概念,执行中难免尺度不一,且容易给个别地方司法机关对律师实施职业报复提供口实。一旦被恶意滥用,还会妨害到律师辩护权、代理权的合法行使。

      谢小剑:《指引》禁止律师在判决前公开案件信息的规定,确实是开了先河,律协有权制定类似的《指引》,其本身并不违反法理。但《指引》的性质应为行业性的文件,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属指导性规定,供律师在办理业务时参考。而且,律协制定的《指引》不能与宪法和法律冲突。对于律师公开、评论案件的限度,最适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

      王优银:《指引》是由会长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代行制定,是违反律协宗旨和章程的,变成少数人立规矩,要全体律师遵守。这样一是违章,二是无公信力。

      庞琨:《指引》是北京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执调委)制定的。按照北京律协章程,执调委是律协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只负责起草并无权直接制定任何行业规范指引,因此《指引》由于涉及律师的惩戒,处罚最重可以取消会员资格,在没有经过充分的征求意见并经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情况下应当是对会员没有效力的。

      公开并评论案情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妨碍司法公正?

      有人担心律师公开案情会侵犯他人隐私权。为保护他人隐私,律师应如何掌握资料的公开尺度?而重大案件的资料公开,往往会形成高压的舆论态势,甚至影响到后期的判决,这样的担心是否确实存在?

      庞琨:公正的司法本身就是公开透明的,比如公开审理案件允许公民旁听,判决也会在网上或者用其他的方式公开,审理过程允许媒体报导,公众均不需要经过律师的公开就可以获得相关的信息。

      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案件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但典型的案件同时也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允许案件内容的公开不但有利于公民对司法的监督,也有利于解决案件显现的社会问题。司法独立不代表司法孤立,司法不但要体现法律的独立性也要承载司法活动的社会性。所以,律师公开案件相关资料需要指引,但不应是《指引》的一律禁止。

      王优银:隐私权在我国目前仅在法理上有明确解释,但在法律上还没有完整定义,所以侵犯隐私权要通过名誉权、财产权等其他案由诉讼维权,其中要考虑律师泄露委托人隐私的主观故意、行为及造成的后果,不能仅因为律师说出了当事人不愿公布的信息就构成侵权。

      我认为案件信息的公开只会引起讨论,并不会影响判决。重大案件的资料公开,不仅可以引起讨论,法官开庭审案会更加注意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还便于法官排除各种不良因素的干扰,依法做出公正裁判。

      谢小剑:案情信息涉及他人隐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隐私都受到法律保护。比如被告人涉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隐私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所以,这需要建构包括律师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公开案情的限度,并不能简单绝对限制律师公开案情。

      颜三忠:会。即使在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后,对律师的庭外公开言论及对案件信息的发布,也并非没有限制。因为,律师仍负有谨慎司法评论的义务,不能“人身攻击”及“干扰和影响司法公正”;律师对当事人也负有忠实义务,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等。我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在第六章第四节规定了“谨慎司法评论”的内容。但是禁止“轻率言论”的说法本身就很轻率,因为这是不个无法把握的非规范性用语;而“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到底是什么,该文件也并没有进一步说明。

      刘洋:对任何媒体来说,针对刑事、民事案件要进行报道,只能进行规范。既然无法禁止,国外经验是要求法官和陪审团不要受舆论的影响。在我国,应该规定办案法官对媒体的自动回避。

      ◎文/图王婕记者郭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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