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朱俊 新法治报全媒体首席记者刘宇琦)1月14日,当事人温某来到万载县马步乡布塘村村委会附近的便利店,发放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手册,向群众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傍晚,他将宣传照片和视频上传至名叫“野保宣传群”的微信群中“打卡”,这标志着他与万载县人民检察院签订的劳务代偿方案全部履约完成。
2023年3月,民警在侦查一起非法狩猎案件时,发现温某参与非法狩猎的事实,案件查清后被移送至检察机关。
原来,在2023年初的一天晚上,温某接到朋友刘某电话,刘某称自己和凌某将前往某地进行狩猎活动,请温某开车接送,温某碍于情面便答应了。当晚,刘某和凌某猎捕到麂子1只、野兔2只。后来,温某将4个捕兽夹安放在其住处附近的山上,未捕到野生动物。根据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温某、刘某和凌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
“我只是开车接送了一下朋友,麂子、野兔也不是我猎捕的,跟我有什么关系?投放了捕猎夹也没猎捕到野生动物,怎么成了犯罪?”面对温某的疑问,承办检察官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政府关于划定禁猎区的通告。
“以前是不懂相关的法律法规,我认罪悔罪,希望检察机关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温某沉思片刻后说。
后经集体讨论,温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对狩猎规定了解不全面而实施犯罪,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因此检察机关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随后,万载县人民检察院邀请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和人民监督员召开听证会,就是否对温某作相对不起诉,如何弥补生态功能损失听取意见。
会上,大家一致认为,根据案件情节可以对温某作出不起诉处理,但要督促温某协助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这样一来,生态环境功能也能获得替代性补偿。
2023年7月,温某接过不起诉决定书后,感慨良多,自愿接受为其量身定制的代偿方案——在其住所地乡镇、村组开展累计197小时的野生动物保护宣传,6个月内完成替代性修复工作。
之后,温某在村委会、南杂店等人员较多的场所,张贴分发宣传资料,以亲身经历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后果。
1月14日下午,温某将宣传照片上传至“野保宣传群”中,像这样的劳务代偿公益服务,温某已开展了6个月。这一天的宣传照片上传也标志着他与万载县人民检察院签订的劳务代偿方案全部履约完成。
“其间,我们会随时开展‘云端’监督,定期在微信群检查温某开展宣传的情况和打卡次数,确保劳务代偿履行到位。”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
大江网(中国江西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1、本网所载的文/图等稿件均出于为公众传播有益资讯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我们不对其科学性、严肃性等作任何形式的保证 。如其他媒体、网络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须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2、本网站内凡注明“来源:大江网(中国江西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均属本网站原创内容,版权均属“大江网(中国江西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站协 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本网站原创内容版权归本网站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网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商业目的及应用建议。 已经由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大江网(中国江西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凡本网站转载的所有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本网站采用的非本站原创文章及图片等内容无法一一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本网 所选内容的文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请及时用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 损失。
4、对于已经授权本站独家使用提供给本站资料的版权所有人的文章、图片等资料,如需转载使用,需取得本网站和版权所有人的同意。
※联系方式:大江网(中国江西网) 电话:0791-868490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