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杨立辉 新法治报全媒体首席记者刘宇琦)“我砍自己花钱买回来的树,咋就违法了?”近日,在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滥伐林木二审上诉案中,上诉人杨某某提出困惑。
杨某某为某林场原职工,在退休后从事林木砍伐工作并经营林木生意,2021年至2022年期间,杨某某伙同吕某某陆续从当地不同村组村民手中购买山场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陆续组织工人采伐其购买的林木,之后售卖给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
经鉴定,杨某某、吕某某合伙非法采伐林木蓄积量为254.5824立方米,吕某某个人非法采伐林木蓄积量为98.0597立方米。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滥伐林木,并将滥伐的林木出售给翁某某。翁某某作为收购者,明知收购的林木系非法砍伐所得,仍予以收购,共同损害了当地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三人应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杨某某、吕某某连带赔偿碳汇价值损失4658.07元。
对于上述判决,杨某某不服,认为自己花钱购买的林木不存在违法所得,且一审鉴定意见不合理、不规范,判决量刑过重,遂提出上诉。
法院二审期间,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该案件,针对鉴定意见的异议要求鉴定机关人员补充详细的答复说明,同时,对花钱购买不存在违法所得的异议进行认真释法说理。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承办检察官提醒大家,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资源产地,森林资源的保护与人们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根据森林法的明确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即使是自己栽种的林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也不能私自采伐,否则视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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