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江西公安扎实开展“昆仑2023”“春风2023”等专项行动,持续强化破案攻坚,侦破了一批危害野生动植物犯罪案件,严惩了一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分子,为守护江西绿水青山贡献了公安力量。
近日,江西公安公布6起打击危害野生动植物犯罪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公众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积极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文/龚辰欣 新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黄建华 ◎漫画/刘晨阳
4人毒害古树名木牟利
2021年6月,吴某荣等4人先后在抚州市广昌县、南丰县、黎川县等地,通过暗中钻孔注射农药的方式毒害村中的古樟树,随后以枯树残枝掉落危及过往行人、存在安全隐患为由,骗取采伐证和运输证,再高价兜售给他人。该团伙共危害国家一级保护植物9株、古树5株。
判决结果: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规定,被告人吴某荣等4人毒害并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法院分别判处吴某荣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余某耀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曾某进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刘某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3年3月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绍水镇村民陈某新、陈某生、陈某标、唐某文等4人流窜至江西吉安,使用铁丝自制捕兽笼并以鹌鹑为饵料在山区诱捕蛇。余某元、余某发、许某成、许某检等人将诱捕的蛇售往江西、湖南、福建、广西等地,收购、出售蛇2万余斤,涉案价值200余万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十个月;陈某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陈某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唐某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余某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余某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许某检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
盗采金豆制作盆景
2021年以来,陈某辉、钟某杰、唐某涛、唐某、何某兴等人多次在龙南市境内山场盗采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金豆和兰花,并带回家中制作盆景,其中金豆50株、建兰7株、寒兰62株。同时,2021年以来,陈某辉、钟某杰、唐某涛、唐某通过设置捕兽夹、挖穴等方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以及麂子、竹鼠等野生动物,并将猎捕的野生动物带回家中食用。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辉、唐某涛、钟某杰、唐某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缴非法所得,采挖的金豆、兰花已被挽救种植等,依照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数罪并罚,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辉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唐某涛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钟某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19年至2023年,方某在网络购物平台开设店铺,向200多名买家出售逆变器、逆变器一体机等用于狩猎的设备,并向购买设备的买家传授安装设备及铺设电网、用逆变器放电等方法,买家利用狩猎设备非法狩猎。
判决结果:被告人方某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一年。
非法猎捕14只画眉鸟
2022年以来,纪某善伙同熊某议、王某虎等人在永修县多次非法持枪狩猎。永修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成立专案组进行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缴获枪支弹药若干、捕猎夹5副、野生动物死体和肢体38块。
判决结果:被告人纪某善等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综合该案行为对象及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因素,法院对纪某善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非法持有弹药,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对熊某议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对王某虎以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王某昌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熊某千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杨某宏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余某全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彭某华以非法持有枪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陶某鹏在上饶市万年县梓埠镇椒源村附近山场,使用鸟网、诱捕扩音器等工具非法猎捕14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并通过网络渠道出售至浙江、山东、甘肃、江苏等地,涉案总价值7万余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陶某鹏非法猎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陶某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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