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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 江西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
多收患者医疗费用 江西一卫生服务站被罚36.2万元
2024-05-27 20:51:35    来源: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
编辑:左阳天    作者:胡小华、陈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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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通讯员胡小华、记者陈春伟报道:5月27日,记者从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获悉,江西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突出案例。近日,第三批共13个典型案件公布。

      使用未按规定检疫的猪肉,南昌一餐饮店被罚12.6万元

      2023年11月28日,南昌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建议书,指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坊小厨餐饮店存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 5月 21日起向戴某某的屠宰场购进猪仔肉,所购进肉品违法所得为7296元。当事人在知晓戴某某处(当地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为私人屠宰场,仍在该屠宰场购进猪仔肉,且未主动索要或者查看检疫检验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南昌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2.6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显著标明特价商品不参与促销活动,南昌一便利店被罚1.5万元

      2024年2月1日,有人反映向塘镇缪坤便利店存在虚假宣传问题,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

      经查,发现当事人自2024年 1月 21日起开展价格促销活动,促销内容为“新年欢乐购会员全场7.5折”,未注明部分商品不参与价格促销活动,而实际有某果粒饮料等十三种商品未按会员7.5折而以标价出售,全店内外仅在相应商品标价签上用最小号字体标注“特价商品不参与其他折扣活动”。

      当事人开展全场会员7.5折的价格促销活动不显著标明特价商品不参与活动的条件,属于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不合规电动自行车,瑞昌一公司被罚1.51万元

      2023年11月22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瑞昌市徐宁车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销售的TDT3201-1Z型电动自行车进行随机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电动车鞍座长度、整车质量、蓄电池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从厂家进购此款电动自行车后,自行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导致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后,当事人在门店张贴电动自行车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该批电动车货值15000元,违法所得1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51万元的行政处罚。

      直播时虚假宣传,鹤宏陶瓷工作室被罚23.36万元

      2023年7月24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珠山区鹤宏陶瓷工作室在某平台的直播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执法人员在直播间的视频回放中发现,2023年7月6日,当事人对一款“木纹釉描金梅瓶”进行直播时宣传该产品为矾红作画,并表示该瓶上镶嵌的是“真金”,并使用“高温”喷火枪进行演示。同时,当事人在展示过程中暗示该产品为1949年以前的作品。

      经查明,这款“木纹釉描金梅瓶”是当事人于2023年5月26日从本地专门做仿古瓷的市场进购,该产品未用到矾红,并非真金打造,也并非1949年以前的产品。直播中使用的喷火枪为普通家用手持喷火器,不具备检验黄金纯度的功能。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7个,获利33607元,违法经营额476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23.36万元的行政处罚。

      侵犯注册商标,莲花县鼎安鞋材加工厂被罚2万元

      2023年12月18日,莲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商标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授权许可,在其厂内生产标有品牌运动鞋。截止到案发,当事人共生产标有成品运动鞋37双、半成品13双,生产标有运动鞋半成品3双,货值金额共计11100元。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授权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莲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不符合国标的产品,新余一旧货市场被罚2.95万元

      2024年2月2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渝水区劳动南路鸿福旧货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经营有29台燃气灶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部分无任何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燃气灶36台,已销售7台。对已销售的燃气灶,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

      经核算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4178元,违法所得1190元。当事人未履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罚没款2.95万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添加红豆杉的散装白酒,吴记酒坊被罚1万元

      2024年2月2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吴记酒坊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在该店内发现一款散装白酒涉嫌添加红豆杉,执法人员对上述散装白酒进行了扣押。

      经查,上述添加红豆杉的散装白酒是当事人从一小作坊以15元/斤的价格购进的谷酒,再以88元/斤的价格网购长白山红豆杉果子,用于红豆杉酒的炮制,所炮制好的红豆杉酒销售价格为170元/公斤,货值金额共计153元。

      红豆杉属于保健食品禁用中药名单,禁止作为保健食品和食品原料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被扣押涉案白酒、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

      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赣州一公司被罚3万元

      2024年3月4日,赣州市会昌县市场监管局接相关部门移送线索,依法对江西省昌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对某化工公司进行环境噪声检测和开展有组织废气检测中,都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测量和检测,同时在对某科技公司进行组织废气检测采样时,也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样,出具了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会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没有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充装不合规气瓶,赣州一液化气站被罚14万元

      2023年12月21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于都县银福液化气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调取当事人燃气充装管理系统记录,发现2023年12月20日灌装记录明细显示共充装287瓶,充装前检查记录显示为125瓶,有162瓶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另在充装系统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3日充装气瓶条码为“000000”无气瓶条码。

      经进一步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至2023年间还存在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的行为,充装数量共计32921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范进行电梯维保,宜春市一维保公司被罚1万元

      2024年2月28日,宜春市铜鼓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维保分公司所维保的铜鼓县温泉馨城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铜鼓县温泉馨城三十一台电梯的维保记录中,未见应急演练记录。

      经查实,该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开展应急演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铜鼓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伪造产品产地,江西烈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罚11.9万元

      2023年12月3日,万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江西烈牛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伪造产品的产地、虚假宣传等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经查,当事人对其生产的几个品牌环氧干挂结构胶,在产品外包装上分别标注的是上海、广州等地的厂名厂址,而上述产品实际生产商为江西烈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生产地为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上还印有CCTV优选品牌字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万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1.9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吉安一燃气供应公司被罚1万元

      2024年2月20日,峡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峡江县商贸燃气供应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并作出记录,未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安全责任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执法人员遂下达了《特种设备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3月5日之前改正。2024年3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仍未按照要求进行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峡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多收患者医疗费用,抚州一卫生服务站被罚36.2万元

      2024年1月16日,根据投诉,东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卫健、医保、公安部门依法对东乡孝岗镇南门社区第二卫生服务站开展专项检查。经查,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6日,当事人作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医保类患者医保统筹后实际应当支付的医疗费用随意加收,经计算共计多收取患者费用为358540.7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东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36.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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