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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布第十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件
2024-11-06 06:41:29    来源:大江网-信息日报
编辑:王世强    作者:胡小华 陈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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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5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十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14个典型案件,涉及食品、电子秤、燃气灶具、电动自行车、汽油等。

      南昌军岭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

      2024年4月28日,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昌军岭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最小爆破压力、附着强度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产品1000卷,销售了164卷,抽检样品6卷,库存剩余830卷,当事人主动召回了117卷,货值金额45750元,违法所得328元。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器材,存在较大的消防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到人身和财产安全。

      2024年7月16日,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昌军岭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罚没款8.0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通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九江一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

      2023年11月10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九江市浔西能源有限公司经开区加油站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所检项目闭口闪点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2024年2月4日,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核检验,结果仍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0号车用柴油5880升,至案发已对外销售完毕,销售额34816.53元。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油品的来源及运输情况进行了全链条追溯,找出原因并进行了整改。

      2024年6月28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九江市浔西能源有限公司经开区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款4.36万元的行政处罚。

      珠山区毛秋兰家电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

      2024年6月12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珠山区毛秋兰家电经营部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开展检查,发现有26台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执法人员现场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责令当事人召回问题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燃气灶45台,销售了19台,涉案货值1825元,违法所得共计190元。

      2024年6月28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珠山区毛秋兰家电经营部作出没收涉案家用燃气灶具26台、罚没款3840元的行政处罚。

      杨某某销售、改装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

      2024年7月12日,根据摸排线索,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市公安部门对珠山区杨某某的电子产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用于篡改电子计价秤作弊的电路主板21套,无线遥控20个等物品。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共计销售了约200台左右带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非法获利4万余元。

      2024年7月30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杨某某销售、改装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因涉嫌构成犯罪,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景德镇市公安局对该案刑事立案,案件正在侦办中。

      建红文化用品经销店销售不合格练习本

      2024年3月25日,莲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建红文化用品经销店销售的2个批次的练习本抽样送检,经检验,内芯尺寸极限偏差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批次练习本共160本,销售了81本,货值金额380元,违法所得180元。

      2024年5月20日,萍乡市莲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建红文化用品经销店作出没收不合格练习本79本,罚没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余一公司销售标识虚假生产日期的灭火器

      2024年1月3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渝水区公园北路洪发消防器材服务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销售的灭火器21箱(4具/箱),共计84具,合格证生产日期标识为2024年2月,系未真实标明生产日期的产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所销售的标识虚假生产日期的产品,返厂整改,并对该产品进行抽样送检,检测结果为合格产品。

      2024年5月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公园北路洪发消防器材服务部销售标识虚假生产日期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928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中誉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

      2024年4月8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移送案源,反映江西中誉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为某公司提供“自行监测”及“水质在线和废气在线比对项目检测”等服务项目时,未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测技术服务,出具不实检验报告。

      2024年6月11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中誉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月湖区小孔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024年6月18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案源线索,反映月湖区小孔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涉嫌质量问题。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对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擅自进行改装,共改装了3辆,销售了2辆,货值金额6597元,违法所得4398元。

      2024年8月22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月湖区小孔车行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没款2.0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全南一检测机构对检验检测的车辆出具不实检验报告

      2024年8月1日,赣州市全南县市场监管局接案件线索,反映全南昌盛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对7辆涉嫌非法改装的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通过了检验并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调取车辆检测的保存视频,发现上述7辆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与出厂公告不一致,罐车前部加装了电机、尾部缺少水管、罐车尾部加装了挂钩,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为非法改装车辆。

      2024年9月14日,赣州市全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全南昌盛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风铃电动车商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

      2024年5月15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风铃电动车商行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显示电动车图形结构不一致。经查明,当事人购进该品牌(TDT9451Z型)电动自行车后进行了改装,拆除原厂产品的座位,加接衣架,加装了鞍座,再安装一个货箱。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改装了涉案产品2辆尚未销售,货值金额3998元。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5日,宜春市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风铃电动车商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996元的行政处罚。

      仁义钢材店销售不合标准的钢筋

      2024年5月28日,婺源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项目工地在用钢筋涉嫌存在质量问题,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项目使用的热轧带肋钢筋为仁义钢材店所销售。执法人员对现场在用热轧带肋钢筋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样品重量偏差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购进该不合格批次热轧带肋钢筋2.32吨。截止案发,该批次热轧带肋钢筋已全部销售使用,货值7910元,违法所得254元。

      2024年8月16日,上饶市婺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仁义钢材店作出处罚没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甘雨亭尚峰便利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

      2024年4月16日,吉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小台芒噻虫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批次小台芒6公斤,至案发当事人已全部销售。

      2024年8月12日,吉安市吉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甘雨亭尚峰便利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台芒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51万元的行政处罚。

      南丰县商隆水产品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

      2024年5月22日,南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丰县商隆水产品店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使用的一台电子秤用500克的标准砝码称重,电子秤显示重量为560克,称量结果超过允许误差。经进一步检查,发现该电子秤开机后通过输入预设密码,然后按去皮键,即可进入调节重量读数的模式,500克砝码称重按单价1显示530克,按单价2显示560克,需要复原按单价7。当事人于2024年4月1日从上门推销的人员处购进该电子秤,在购买时已了解通过按键调整可达到更改所售水产品计重的目的。截至案发日,当事人使用该电子秤共取得销售额19008元。

      2024年8月19日,抚州市南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丰县商隆水产品店作出没收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罚没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抚州市官滕化肥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

      2024年3月12日,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对抚州市官滕化肥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6日批次)复合肥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总养分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该不合格批次复合肥10吨,货值26000元,截止案发日止,已全部销售完毕,获利2200元,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召回涉案复合肥。

      2024年8月8日,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抚州市官滕化肥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6.04万元的行政处罚。

      胡小华、中国江西新闻网全媒体记者陈春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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